【網友邱獻弘投稿】
最近看到一則有關我國高球名將呂文德於今年11月18日在林口美麗華舉行的富邦歐巡長春公開賽最後一回合第5洞的果嶺上因球無故移動被判罰桿的新聞,呂文德最終僅以1桿之差敗給英國選手韋斯林,屈居第2,雖然呂文德尊重裁判的決定,並未進一步提出異議,但筆者認為該項判決有待商榷,呂文德輸的很冤枉。
據文章描述,呂文德是打到第5洞果嶺正要推桿時,球竟然動了一下,他退出推桿位置,並請裁判前來處理,裁判認為呂文德的桿頭已經觸地,判定其已完成擊球前的準備並依高爾夫規則18-2b的規定罰1桿。
然而按高球規則18-2b之原文:「If a player’s ball in play moves after he has addressed it (other than as a result of a stroke), the player is deemed to have moved the ball and incurs a penalty of one stroke.」,中文翻譯則為:「如果比賽球在球員完成擊球準備的站姿之後移動(並非擊球動作造成的),該球員會被視同移動了那顆球並招致1桿的處罰」,顯然會不會被判罰桿的關鍵應在於〝擊球準備的站姿(address)〞是否被完成而定。
再者,所謂address,根據英文字典解釋:「address -- the stance assumed by a golfer in preparation to hitting a golf ball」,意思是〝擊球準備的站姿是一位高爾夫球員在準備擊球時所做出來的站姿〞,由此得知,擊球準備的站姿(address)係由球員自己做出來的(故原文才會採用assume這個字),尤其是推桿之擊球準備的站姿,會因人習慣不同而有所差異,什麼時候才算是完成address並無統一之判定標準,〝桿頭觸地〞只是擊球準備的站姿(address)的一部分,並不等同已經完成擊球前的準備。
若照呂文德所言之「當時他依照自己的習慣,推桿先擺到定位,但人還沒站上去球就移動了」,無疑地呂文德應該尚未完成擊球準備的站姿(address)才對,但裁判竟只根據〝桿頭已經觸地〞就判定呂文德已完成擊球準備的站姿必須罰桿,顯然與高球規則18-2b規範之涵義與精神有相當的出入。
筆者曾親眼看過三個類似案例的判決,雖然時間已久遠,記憶裏具體之人事地物已模糊難以考證,但仍值得參考,特概要描述如下:
第一個案例是某年觀看高球四大賽之一的名人賽電視轉播,有一位業餘選手(應該是當年美國業餘錦標賽冠軍取得參賽權的年輕選手),在果嶺上準備推桿時,由於球突然移動,他立即退出推桿位置,並請裁判前來處理,裁判向他確認是否已完成擊球準備,這位年輕選手表示他已完成,故裁判判定罰1桿,轉播球評對他的誠實行為給予高度評價,並表示這種球的移動只有球員本身才會察覺到,局外人很難知道。
第二個案例是幾年前筆者在美國現場觀看Torrey Pines球場舉行的PGA巡迴賽(應該是Farmer Insurance) ,當時風很大,在海邊的果嶺上有一位球員推桿已擺到定位,雙腳似乎已站妥但還在動(調整),也是球突然移動請裁判前來處理,他向裁判表示他尚完成擊球準備,故獲判免罰桿。
第三個案例則是很多年以前觀看一場電視轉播的美巡賽事(應該是PGA),有位球員在果嶺上準備推桿時球突然動了一下,雖然已完成擊球準備,但他認為他並未觸碰到球,由於事關冠軍與否,他要求以電視畫面重播慢動作來查證(因剛好有鏡頭),大會受理其請求,查看後確認他確實未觸碰到球而判定不須受罰。
從以上三個案例可以清楚得知,在果嶺上,裁判對於球員是否完成擊球準備的站姿是以球員的認知(說法)來認定的,因為果嶺上推桿之球準備的站姿(address)是很個人化的動作,而且球的移動經常是很微小的,往往只有球員才能察覺到,況且一流的職業高球員自有其一定程度之自律及專業良知操守(Integrity),故像這種果嶺上球無故移動的判決,PGA裁判大都會尊重球員的說法。
高爾夫球運動和其他種類運動最大不同的地方之一,就是高爾夫球員本身即為裁判,而賽事大會提供之裁判,嚴格説起來,應該只是協助高爾夫球員依據R&A與USGA共同公佈的高球規則來完成比賽,故裁判宜慎重其事,避免主觀認定或解讀規則,造成誤判,影響球員權益。
(本文作者為部落格高球運動作家)
【2013/12/10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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