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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買不到一年的Altis撞上遊覽車,想大概了解一下權責。
Mar 2nd 2015, 17:59

駕駛行為的佐證資料:

蘇特拉奇 wrote:
年前我弟開著車半夜找朋友聊天,
回家途中經過十字路口突然衝出一台遊覽車,我弟當下根本來不及反應直接撞上。
人雖然沒什麼大礙,只是車子幾乎全毀了。

今天對方司機打給我母親,一直鬼打牆的說自己時速只有20,
口氣態度十分惡劣,還想要求我母親賠償他的損失。

我想問一下比較了解交通法則的人,

因為是半夜,所以沒有紅綠燈
我弟行車這條道路上閃黃燈,遊覽車那條閃紅燈是否也有關係?

再來對方算是職業駕駛是否要負比較大的責任?

行車紀錄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HwjdAIyN4I&feature=youtu.be

希望各位大大為小弟解惑,
雖然明天就會去辦車禍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不過還是想先看看大家的想法。

感謝各位。(恕刪)


分析依據: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以
     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分析,並加註主因、次因,
     及理由說明。
分析聲明: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甲   方: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未依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
      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規定(主因)。
事實及理由:因車輛未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
      安全時,方得續行。故甲方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未依行
      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規定為肇事主
      因表示。
乙   方: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次因)。
事實及理由:因車輛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故乙方以汽車行駛時,駕
      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主因表示。

路權歸屬的法規依據,並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
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24 條:
各種閃光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
一、鐵路平交道號誌應設置於平交道前,並與平交道近端之鐵軌保持適當
之安全淨距。
二、行人穿越道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
三、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
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
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
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
,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
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
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
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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